勞工休假制度有4種:例假日、休息日、國定假日、特休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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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法律明定的「假」有4種,分別是「例假日」、「休息日」、「國定假日」及「特休假」,每一種假別的規定及薪資計算方式大不同喔!
例假日停休,只要有出勤(即使只出勤1分鐘),雇主就必須以正常工時(8小時)計薪並加發一倍工資,事後也必須再給一天補假。
因為只要停休出勤,即使未滿八小時,勞工就無法充分運用其假日。
此外,例假日的合法出勤條件為:【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】,只有滿足這種極為特殊的情況,雇主才可以使勞工停休出勤,且雇主需在需在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向各地勞動局核備。如無該等法定原因,即使勞工同意,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。違者需處 TWD 2 萬元以上~100 萬元以下之罰鍰。
台(87)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:http://www.mol.gov.tw/topic/3067/5991/6009/19250/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36 條: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N0030001&FLNO=36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40 條: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N0030001&FLNO=40
休息日在 2016 年 12 月 6 日《勞動基準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後正式入法,12 月 23 日起實施。
想知道休息日的加班費怎麼算?直接來按計算機吧!
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:http://labweb.mol.gov.tw/
《勞動基準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第 36 條:https://goo.gl/frpOax
《勞動基準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第 24 條:https://goo.gl/frpOax
加班的時數以 2、8、12 小時為單位計算。舉例來說,你在休息日加班了 3 小時,加班的計算時數要算足 8 小時;加班 9 小時,要算足 12 小時。
月薪制勞工的「休息日」與「例假日」是有給薪的(有薪假的概念)因此「休息日」出勤不需另給本薪,只要給加班費。工作超過 8 小時,除了加班費外,雇主需補給勞工 4 小時的本薪。
關於休息日加班費的疑問,GoodJob 團隊整理了這張表,讓大家可以一次查清楚~
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:http://www.mol.gov.tw/service/19851/19852/19861/30631
張烽益/搶救時薪工作者「全職化」的迫切危機:http://opinion.udn.com/opinion/story/7574/1406591
2016 年 12 月 6 日《勞動基準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後,國定假日改為 12 天。
跟例假日一樣,國定假日停休,勞工只要有出勤(即使只出勤1分鐘),雇主就必須以正常工時(8小時)計薪並加發一日工資,或給一日補假(二擇一)。
因為只要停休出勤,即使未滿八小時,勞工就無法充分運用其假日。
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》第 23 條: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N0030002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37 條: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N0030001&FLNO=36
2017 新制國定假日
《勞動基準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第 38 條:https://goo.gl/frpOax
勞動部特別休假試算系統:https://kmvc.mol.gov.tw/Trail_New/html/RestDays.html
2017 新制特休假
勞工所享有的這4種假,到底有什麼不一樣呢?一張表讓你看仔細。
(本篇最後編輯時間為2017年5月,請自行確認有沒有新的修法/函示喲)
目前法律明定的「假」有4種,分別是「例假日」、「休息日」、「國定假日」及「特休假」,每一種假別的規定及薪資計算方式大不同喔!
以下就讓 GoodJob 帶你一起瞭解這4種「假」吧!
例假日是《勞基法》規定強制雇主必須讓勞工休息的日子,每工作7天至少要有1天例假。[1]
【重點!】對月薪制勞工而言,例假通常指的是「週日」。但例假不一定是「週日」,可由勞資雙方共同約定。
只有因為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才可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出勤,且例假日出勤除了要額外加發一日工資之外,還要另外再給一日補假。[2]
休息日是《勞基法》規定,勞工每工作7天至少要有1天休息日。[1]
【重點!】對月薪制勞工而言,休息日通常指的是「週六」。但休息日不一定是「週六」,可由勞資雙方共同約定。
休息日出勤則須經勞工同意,並且除了出勤當日工資之外,雇主須額外給付勞工每小時不等的加班費。[2]
國定假日是法律明定放假的國家紀念日。
國定假日出勤須經勞工同意,除了出勤當日工資之外,雇主須額外加發給勞工一日工資或一日補假(二擇一)。
國定假日原本有 19 天,2017 年 1 月 1 日起改為 12 天。
特休假是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下,繼續任職滿一定期間,所獲得的特別休假。雇主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時,應告知勞工排定特休時間。
特休假於該年結束、或離職時,未休完的特休假,雇主必須依未休日數給付工資。
2016 年 12 月 6 日《勞動基準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後,特休日數增加,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。
加班費」計算原則:
・前 2 小時每小時:平日時薪 x 1 又 1/3 倍以上 x 2 小時。
・第 3 小時起之後每小時:平日時薪 x 1 又 2/3 倍以上 x(加班總時數 - 2 小時)。
「加班總時數」計算原則:
・工作 4 小時內,以 4 小時計。
・逾 4 小時未滿 8 小時,以 8 小時計。
・逾 8 小時未滿 12 小時,以 12 小時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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